索 引 号 | swjj/2024-00177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上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1-12 | ||
名 称 | 陕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卫生 | 文 种 |
《陕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卫生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的更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既有利于客观评价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又便于操作的考核标准。
各单位制定考核标准时,应根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职务高低不同、技术层次不同、工作内容不同的特点,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制定出不同的量化考核标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旧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人数的13%,最多不超过15%,对于工作成绩较差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可少于13%。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采用量化考核的办法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工作人员所在的科室按月进行考核,被考核人所在科室,根据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要进行明确的记录,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至少在每季度核查一次平时考核的情况。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㈠被考核人填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在本科室进行个人总结及述职。
㈡科室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㈢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对科室考核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㈣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㈤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该年度考核:
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
㈡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㈢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㈣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㈤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㈥停薪留职及提前离岗的人员;
㈦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㈧擅自离职的人员;
㈨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㈩考核年度内,已到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除组织批准留任外),及未聘人员可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若干问题的处理
㈠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㈡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㈢对军队专业干部(或复员退伍志愿兵、义务兵),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㈣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㈤被停职检查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㈥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㈦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行政处分规定办理。
㈧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聘用、续聘、晋级、分配、奖励、解聘和辞退的依据,并与效益工资分配挂钩。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与卫生事业单位聘任制的实施、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通过考核真正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为做好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各单位均应建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资深有威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职工平时考核核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科室考核小组由科室领导、资深有威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科室人员按要求进行考核,并接受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㈠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㈡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㈢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㈣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要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表》,并将考核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核,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地市及以下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直接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实施量化考核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采用量化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人员实行量化考核时要将德、能、勤、绩等考核内容量化为若干分值,通过横向比较的考核方式来确定工作人员的考核分值。
第二十六条 量化考核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两种。基本分作为通用考核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是考核的核心内容。附加分是将职工的专业论著、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荣誉奖励等内容按一定的分值加分。两项考核分值合并后作为职工的考核分。
第二十七条 量化考核基本分参考标准(见附表1)。
第二十八条 量化考核附加分参考标准(见附表2)。
第二十九条 职工岗位聘任前的考核、任期内的考核、年度考核等考核要通过量化考核来完成。通过量化考核后,以考核分值的高低排序来确定考核的等级。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基本分为标准,确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分值界限。如果基本分达不到合格的标准,附加分再高当年考核也不能作为合格。附加分只有在基本分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够与基本分相加参与考核排名。
第三十一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中,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达到的附加分作出明确的规定。附加分达到规定定分值后,才能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在岗位聘任工作中,尤其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出各岗位、职务应达到的附加分标准,达不到本级职务规定的最低附加分标准时,一般不予聘任本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低职高聘人员的附加分应当要求达到高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附加分值,达不到规定的附加分值的,一般不予考虑低职高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