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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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1号《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swjj/2024-00274 发布机构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4-06-10
名  称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1号《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建议》的答复函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1号建议的答复函

刘晓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有效解决村医养老问题,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洛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性文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一是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到龄的当年12月底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及退养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或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经县区卫健局批准后注册,实行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5年。二是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按照《商洛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乡村医生到龄后退出程序,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按照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周岁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解决村医后顾之忧。三是不断提高工龄工资补助标准。2023年,联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卫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工龄补助标准的通知》(商卫发〔2023〕73号),将乡村医生的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8.34元,督促各县区切实做好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兑付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指出,要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将村卫生室转为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关于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市县卫健部门也多次向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但由于市县财政十分困难,加之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要彻底稳妥解决村医养老问题还有一定难度。目前山阳县已经积极探索,将在职村医纳入乡村一体化考核,按月兑现工作待遇,对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适当提高生活补助,我委一方面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另一方面将根据山阳县实施情况适时予以推广,稳妥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持续关注基层医务工作者心声,聚焦村医待遇、养老、就业环境等多方因素,坚持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卫健工作方针,不断改善村医收入水平与养老机制,强化业务培训,加强理论学习,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水平。最后感谢您对卫健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望今后多提宝贵建议。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联系人:李梦琰 电话:0914-298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