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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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5号《关于强化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swjj/2024-00276 发布机构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4-07-02
名  称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5号《关于强化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建议》的答复函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5号建议的答复函

何红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补助费用”的建议。近年来,为进一步提升村医收入,保障村医待遇的落实,我委高度重视,不断向上级反馈、沟通、及时跟进,并加强监管责任,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确保村医补助资金到位及时、足额。一是强化政策保障。为全面推进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创新了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明确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了《商洛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稳定并优化了乡村医生队伍,对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和待遇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具体要求,为全面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供了政策支撑。二是明确乡村医生承担项目任务比例。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实行年初预拨、年底结算制,根据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按照乡村医生承担项目比例,经绩效考核后兑付补助经费。按《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2023年基本公卫服务经费人均补助标准,并严格落实中省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及以上的工作量交由村医承担,为稳定乡村医生收入提供政策保障。三是加大乡村医生补助力度。建立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动态调整各渠道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乡村医生的补助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按每诊次5元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国家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每年新增的5元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卫生服务工作。2023年,全市村级补助金额占比40.12%,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关于“提纳入养老保障”的建议。为稳妥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有效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洛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性文件。一是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到龄的当年12月底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及退养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或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经县区卫健局批准后注册,实行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5年。二是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按照《商洛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乡村医生到龄后退出程序,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按照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周岁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解决村医后顾之忧。三是不断提高工龄工资补助标准。我委严格落实省卫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到龄退出的村医,各县区严格落实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贴的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2023年,联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卫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工龄补助标准的通知》,将乡村医生的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8.34元,督促各县区切实做好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兑付工作。

三、关于“降低岗位风险”的建议。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化解执业风险。下一步,将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全面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保医疗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域医共体)建立医疗风险基金,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账户,用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赔偿。所需资金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分担,村卫生室分担部分从基本运行经费中列支。严厉打击暴力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持续关注基层医务工作者心声,聚焦村医待遇、养老、就业环境等多方因素,坚持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卫健工作方针,不断改善村医收入水平与养老机制,强化业务培训,加强理论学习,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水平。最后感谢您对卫健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望今后多提宝贵建议。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联系人:李梦琰 电话:0914-298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