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102-142257-805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3-15 | ||
名 称 | 商医保发〔2023〕2号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指标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商医保发〔2023〕2号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指标
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社区管理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医保待遇清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省局陕医保函〔2022〕230号批复要求,决定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保障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商医保发〔2019〕50号)中关于“外伤患者住院费用在规定比例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支付”的规定,按正常住院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单项单次费用在100元以内的检查、治疗,全部纳入支付范围;超出100元的特检特治费用按50%纳入支付范围”的规定”,修改为:“单项单次费用在100元以内的检查、治疗,全部纳入支付范围;超出100元的恶性肿瘤放疗项目中的直线加速器放疗(特殊照射)、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适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三个项目按90%纳入支付范围,其它超出100元的特检特治费用,按50%纳入支付范围。”
二、取消过去居民医保患者在综合医院、中医院和妇保院住院设置的差异化起付标准政策,按照技术级别,市内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执行600元、1400元的起付标准。
三、取消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指标的通知》(商医保发〔2021〕53号)中“不满14周岁参保儿童患者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的规定。
四、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足额缴费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住院分娩生育保险待遇,不再实行按例限额补助,统一按照医院级别和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应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按时做好调整指标在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环节各场景及医保新平台网络信息系统的维护、测试等工作,确保有序精准切换运行。
六、本通知从2023年3月16日起执行(以住院病人出院核报时间为准),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9日
商医保发〔2023〕2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指标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