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102-142350-847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
名 称 | 商医保发〔2021〕53号 关于调整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指标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指标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社区管理办事处,市直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2020年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及可承受能力,局党组会(扩大)2021年4月25日、4月29日研究决定对部分医保待遇指标予以调整,适当提高待遇保障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在《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商医保发〔2019〕50号)基础上,将不满14周岁的参保儿童患者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减半执行”。
二、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市内一级医院(含镇办卫生院)住院报销的比例,由81%调高到85%。
三、符合政策的住院分娩,不分医院级别,实行定额补助,分顺产、助产、剖宫产,每例定额补助1500元、2000元、3000元(含产前检查费)。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负责,按时做好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指标的网络信息系统维护、调试、切换工作。
五、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以住院病人出院核报时间为准),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