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ybj/2024-00063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
名 称 |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6号建议的答复函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李晓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合疗医疗保险的建议》(第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缴费激励措施的建议
目前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实行“年度参保”原则,即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2024年,我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是目前居民医保基金最主要的来源。2024年国家层面将推动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根据中省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积极主动探索制定我市基本医保参保激励约束措施。
二、关于设置医保缴费年限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国家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交一年享受一年,不缴费不享受医疗报销待遇的政策,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没有医保退休,所以即使是已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仍然需要继续缴纳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医保缴费政策和标准属顶层设计,市县无权设置缴费年限。
三、关于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规定,各地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市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并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制度,参保群众在县域内定点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高校内设卫生室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年度支付限额为100元。纳入门诊统筹的费用不属个人账户,无法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省的指导意见,合理确定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通过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尽力而为适度提高待遇水平,持续加大宣传,让医保惠民利民的政策深入人心,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