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ybj/2024-00077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 2024-08-08 | ||
名 称 |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84号提案的答复函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李彬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补齐结核病门诊慢特病Ⅰ类待遇标准的建议》(第28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门诊慢特病政策和待遇标准是在省级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历史数据、专家意见修订而成的。2022年11月底,《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30号文件)下发后,我局迅速调取门诊慢特病相关病种的历史数据,抽调市级门慢病专家组专家讨论确定,形成我市门慢病政策的政策标准,并于2023年开始施行。目前,对于结核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诊疗服务、药物费用均已纳入我市门诊慢特病(Ⅰ类)报销范围。
关于肺结核活动期和耐药性肺结核年度支付限额调整问题,我们通过历史监测数据测算,我市2023年肺结核活动期门诊患者31人,报销人次为199人次,年度医疗总费用为104198.12元,医保报销总费用为63947.76元,人均报销费用为2062.8元;耐药性肺结核门诊患者178人,报销人次为949人次,年度医疗总费用为1032671.88元,医保报销总费用为668822.92元,人均报销费用为3736.44元。两种慢病的人均报销费用均低于我市门诊慢特病的年度限额,其基金使用率肺结核活动期为49.11%,耐药性肺结核为10.68%,尚未达到我们调整政策的基金使用率基线。
关于将耐药性肺结核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实现患者零自付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要求,要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意见》确定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即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可由各地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我市对城乡居民困难人群“三重保障”政策范围内的报销和救助比例已达到90%左右。
下一步,我局将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包括结核病在内的病种,通过组织核查、定期数据监测、多方了解门慢病实际费用等方式综合考量,将发现的确实存在病种花费大、患者负担高、且医保门慢病年度保障限额不够的,对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