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商务经济发展促进会 英文名称;Shaanxi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haanxi CEDPA
第二条 陕西省商务经济发展促进会,是由各省在陕投资企业、我省大型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陕西省商务经济发展促进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陕;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陕西与外省(区市)间的经济合作,扩大省际间经贸往来,拓宽省际间交流渠道,立足陕西,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陕西的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陕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陕西省商务经济发展促进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1、通过宣传陕西经济发展战略的和投资环境,通报陕西建设新成就、新动态、进一步加强东中西部合作与省际间的交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有力推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
2、加强会员企业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合作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社团、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促进经济不断的发展;组织会员企业通过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经贸活动、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利用促进会的现有资源,通过科学资本运作,实现会员企业价值增值、效益增长,从而孵化培育一批省内重点大型企业,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
3、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促进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4、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加强友谊,增进共识,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共同发展;
5、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陕西辖区内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类商协会、企业团体和经商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原则上一年一次性交纳会费,多交不限;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 选举和罢免理事;
5、 审议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6、 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形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有偿服务收入;
3、资助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属陕西省商务经济合作促进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