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cgj/2025-00015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5-15 | ||
名 称 |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洛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商城管发〔2025〕96号 |
各县城管局、商州区住建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建设环保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规范全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证书管理,进一步提升燃气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着力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队伍,切实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稳健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市发〔202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商洛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2025年4月17日市城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商洛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确保供用气安全,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市发〔202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商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所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证书管理(核发、复检、变更、注销等)、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相关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总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经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车用加气经营企业、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或拟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等。
第四条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培训管理、考务组织、证书管理和继续教育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确保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数量和工种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实名制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章 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由具备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从事培训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应主动向商洛市城市管理局报备,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上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组织培训前,应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并将培训方案报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审核确定。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参加专业培训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需要参加专业培训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由所在燃气经营企业在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名。
第十条 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组织专业培训考核、考务等工作,保证培训考核秩序和质量。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商洛市城市管理局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在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
第十二条 燃气从业人员必须达到专业培训要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第三章 证书核发及管理
第十三条 经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统一样式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合格证书届满需要复检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个工作日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合格证书复检申请,转报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合格证书所在的燃气经营企业按年度出具);
(二)安全事故记录(合格证书所在的燃气经营企业按年度出具);
(三)继续教育时间、课程内容和课时记录(由县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签章确认)。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在收到证书复检申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意见。
第十五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符合相关要求,且已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准予证书复检通过,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六条 燃气从业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或燃气经营企业的发展需要同时持有不同人员类别(工种)的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需变更受聘企业的,应依法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新聘用企业向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合格证书、与原聘用企业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和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合格证书变更手续。同意变更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和编号不变。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流出的,应依法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原聘用企业及时向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商洛市城市管理局报告人员变动事项。
第十八条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不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放弃合格证书使用权,应由原聘用企业及时向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报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证书即刻失效,并在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官网公示;证书到期未复审的自动注销。
第十九条 外地市持证人员到商洛市从业的人员,由所在聘用的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商洛市城市管理局转报合格证书变更手续,换发新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原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合格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员,应出具所在聘用燃气经营企业开具的遗失证明,由所在聘用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商洛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挂失和补发新证。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内持证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六学时的继续教育,累计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燃气从业人员,其所持有的相应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可采用集中面授教育、网络在线教育等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每年继续教育结束前进行随训测试,测试合格后,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计入有效学时。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组织本企业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燃气经营企业,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应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确保燃气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掌握燃气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和最新技术等,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促进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燃气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应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落实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全市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动态更新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严禁转让、涂改、伪造、冒用合格证书。持证人利用合格证书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或在岗期间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商洛市城市管理局有权对其合格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逐步将全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作为燃气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工作流程简化和服务效能提升。
建立燃气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监督机制。对在培训、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替学替考、抄袭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