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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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161号提案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20240520-094607-172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1-08-25
名  称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161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161号提案的答复函

民盟商洛市支部:

您支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开放律师人口信息查询范围的建议》(第16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关于律师在办理诉讼等业务时需要进行人口信息查询工作,全省公安机关已就此项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条款如下:

“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需要调查个人、法人等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人员身份信息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律师查询户籍资料只限查询与代理案件当事人有关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相关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此条款已于2018年7月开始在全市统一执行,已明确查询范围、查询申请材料、办理流程。

同时,根据您的提议,为进一步方便律师前期调查工作,经市公安局研究,针对调查对象户籍为外省、市的,各县(区)公安局户籍窗口(政务大厅)可以给予查询,因县级公安机关无权开具个人信息证明,需加注只作为查询辅助资料,不作为法定依据(证据),并加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正式查询须在被查询人户籍所在派出所进行,由户籍地派出所提供查询结果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对不能提供被查询人准确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经过查询(辨认),无法确认唯一对象的,因涉及公民隐私,公安机关不提供查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