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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索 引 号 20240520-092748-840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7-27
名  称 《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商洛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5部地方性法规,目的在于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养犬管理职责,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文明。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于生活需要、个人爱好、精神寄托等原因,商洛市城乡群众养犬数量持续增多。由于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市民文明养犬习惯尚未养成,无序养犬、不文明养犬引起的犬只扰民、影响市容卫生、伤人、惊吓小孩事件时有发生,对社区治理、公共安全、市容管理、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隐患。广大群众要求加强养犬管理的呼声强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持续呼吁对养犬管理进行地方立法。市政府曾于2013年制定了《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8年因时效到期而废止,商洛市养犬管理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推进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报经市委同意,将《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条例》由市公安局起草,经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于2021年9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规案。

接到市政府提请的法规案后,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提出审查意见,于2021年10月28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组织召开多层级座谈会,广泛听取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包括养犬人和未养犬人的群众代表意见;深入镇村、社区、小区实地调研犬只数量、犬只免疫、文明养犬、基层管理等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方式,积极学习借鉴省内外人大养犬管理立法经验;组织相关专家,从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权利、公众安全、环境污染、化解矛盾纠纷、部门监管职责等角度进行反复论证;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先后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分别于2022年月6月28日、9月23日提请市五届人大第二次常委会、第三次常委会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审议。《条例》在交付表决前,就条例主要内容和部门职责向市委进行了专题汇报,经市委同意后,交付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并获得全票通过。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2023年1月17日《条例》正式公布,于8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分别从总则、养犬区域和免疫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相关主体管理职责。《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细化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对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作了具体规定。

(二)建立分区域管理制度。基于城乡环境等差异,划定禁止养犬区 、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其中: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市中心城区以及洛南、丹凤、商南、山阳、镇安、柞水六县城区和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为重点限养区;禁止养犬区和重点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养区。一般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限养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禁止饲养的犬只。

(三)建立强制免疫和登记年检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犬只免疫有效期满前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将免疫证明作为养犬登记的必要前提条件。针对日益增多的无证养犬行为,《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办理养犬登记须提交的材料清单。《条例》还对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电子标识,养犬年检、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监管信息共享系统作出规定。

(四)明确养犬行为规范。《条例》对社会反映强烈、矛盾集中的一些行为作出明令禁止,例如:对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不圈养不拴养;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对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作出规定,包括: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绳、犬链牵引;牵引带长度小型犬不得超过2米,大型犬不得超过1.5米;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车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携犬乘用电梯应当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将犬只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

(五)设定犬只禁入场所。《条例》规定,除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外,禁止携犬进入七类公共场所,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和机关、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青少年培训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等场所;商场、酒店、餐饮等公共经营场所;候车(机)室、公园、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等。《条例》还规定,对携犬进入作出限制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或者说明;对违规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进行制止、劝阻,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六)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管理。流浪犬只的处置是养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负责收容救助走失、无主、弃养、送交和被依法暂扣、没收的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所需人员、场地、专用设备和工作经费由政府予以保障。《条例》还对开办犬只诊疗机构、犬只养殖、销售、美容、寄养、经营、运输,以及将犬只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用途和相关经营活动作规范。

(七)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条例》第五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共11条,对未办理登记年检、未定期接种狂犬疫苗、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禁养犬只、遛狗不牵绳、携犬进入禁入场所等26种违法养犬行为设置了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等多种处罚方式。处罚不是目的,通过处罚,规范、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建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才是我们出台这部法规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