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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索 引 号 szfb/2022-01243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2-11-22 17:36
名  称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反馈,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作为衡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的核心。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网络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由网民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三)座谈评议。召开座谈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程序:

(一)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等;

(二)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知晓情况;

(二)公开申请渠道的知晓及接受情况;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情况(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五)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改进方向;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八条  社会评议的程序:

(一)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等;

(二)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第九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避免以第三方评估代替应由机关自身开展的评议,严肃整治评议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苗头问题。

本制度由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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