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20510-151750-661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 | 发布日期 | 2017-11-30 00:00 | ||
名 称 | 商南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县域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法》、农业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应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用水域、农区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保证突发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1.4.2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等进行有效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1.4.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建立预警和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1.4.4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加强农业环境污染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协调力量予以防范。
1.5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中毒的。
(3)造成1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4)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5)造成跨省污染的。
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Ⅱ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4)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5)造成跨县污染的。
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Ⅲ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50亩以上1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4)造成跨镇(办事处)污染的。
1.5.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Ⅳ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30亩以上5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
县农业局建立商南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县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中心、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县农业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畜牧兽医中心、县特色产业发展中心等有关主任或站长组成,负责制定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行动方案及其有关规定,决定启动、变更、结束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及政府之间的联系和行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局下达的指令。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事故鉴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拟订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2.3参与和协助部门职责
县级各相关部门、各镇(办)政府和农业综合服务站为参与和协助部门。当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超出县农业行政部门的有效处理能力,县农业局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县环境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报请启动《商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财政、公安、武警、司法、卫生、交通、民政、新闻宣传、气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4 技术咨询机构
由县农业局、环保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咨询委员会,作为全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机构,必要时聘请省、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技术专家进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事件预警等级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对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咨询。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收集
在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 预防工作
县农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开展农业环境污染源调查。掌握全县农业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县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开展农业环境污染突发公共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县农业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农业环境保护活动,做到群防群控、早防早治。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⑵报请县环境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⑷指令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⑸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⑹调集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为一般(Ⅳ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作出突发事件Ⅳ级预警后,经县环境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Ⅳ级响应预案,派出人员赴突发事件所在地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同时抄报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现场救助
根据污染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
4.2.2 控制污染源
在明确污染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属于化学危害品类泄漏的,立即会同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4.2.3 控制污染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或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4.2.4 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4.2.5 调查评估
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4.2.6 结束响应
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除后,由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告,经县环境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经上级人民政府授权后,及时将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经上级政府部门同意后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应急处理。处理完毕后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提交调查处理报告。
5.3 善后处置
5.3.1 生产恢复
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3.2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突发事件后,农作物继续生长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受影响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若产品不能食用,则制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3 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要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县农业局应建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储备农业环境污染防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
6.2 装备保障
各农业环境污染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6.4技术保障
要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不断增加资金投入,发挥农业、环保部门的农业环境保护职能,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系统,负责本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污染物质的检测、诊断工作。
6.5 人员保障
县农业局要建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农业环境污染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6 通信保障
农业环境污染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全区联动系统和农业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7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县农业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原则上每三年评审更新一次。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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