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发改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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