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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4-00153 文  号 商政发〔2024〕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1-29 10:4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03—市政府001)


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商洛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宗旨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单位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及效果评价;

(四)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等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县区、健康镇村建设。加强公共场所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五)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镇(办)、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普遍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立专(兼)职爱国卫生人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将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国有粮食承储企业(粮库、粮站)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和病媒生物消杀、治理活动;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学生健康教育,改善学校卫生设施,组织无烟学校创建、健康学校建设活动,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等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保护,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环境问题;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做好全国重点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规范和监督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七)交通、铁路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营运客车、车站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治理,利用公共交通车载媒体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等活动;

(八)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围栏和标志牌,对水源进行日常管理;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积极推进健康村庄建设。做好农村厕所粪污、养殖业废弃物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开展农田灭鼠活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十)文旅部门负责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影剧院、网吧、歌舞厅、书店等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饭店、旅游景点的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等旅游活动场所的厕所建设和管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和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单位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卫生设施,配合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爱国卫生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四)市医保局负责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做好经办服务,推进基本医保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十五)宣传部、报社、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妇联、共青团等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农村卫生厕所和搞好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县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创建省级以上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单位等活动,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水平。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卫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大力提高卫生意识,严格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各自情况,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并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习惯。城市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清除孳生地、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九条 我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每周五为周末卫生日;

(三)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三包两禁止”责任制度(包卫生、包设施、包秩序及禁止店外经营、禁止乱搭乱建);

(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执行爱国卫生制度,按照中、省、市制定的卫生标准,搞好环境卫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市、县区爱卫会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新闻单位通过宣传报道对社会卫生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爱卫会和镇(办)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社会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爱卫会、镇(办)反映社会卫生情况,制止并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爱国卫生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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