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4-00552 | 文 号 | 商政发〔2015〕55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0-28 11:28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区黄沙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商政发〔2015〕55号 |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黄沙桥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东至香菊苑,西至金鸡塬,北至环城北路,南至北新街(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结果为准)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征收期限: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征收人为商洛市人民政府;征收及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为黄沙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管理处依据《黄沙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及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五、法律程序:
(一)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或征收及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征收及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黄沙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商洛市黄沙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中心城市改造步伐,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法依规做好黄沙桥片区棚户区范围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黄沙桥片区棚户区实际,特制定本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征收、补偿公平,严格政策标准,实现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品位,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程序合法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坚持“货币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实物安置征一补一,合理互补差价,鼓励货币安置”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依规、政策衔接、规范操作、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房屋征收范围和对象
东至香菊苑,西至金鸡塬,北至环城北路,南至北新街(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结果为准)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四、房屋征收期限
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主体
征收主体是商洛市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是商洛市黄沙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本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征收安置标准执行。
(三)房屋的评估
本区域被征收的房屋,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为准。评估公司的选定由被征收人代表协商选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以政府颁布的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估价方法采取分户评估和分类评估相结合。
七、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住宅房屋认定
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划分住宅、非住宅;所有权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二)商业用房认定
1.按照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用途或以房屋建设时土地取得的定性认定。
2.房屋所有权人把底层或其他房屋改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应以规划部门合法有效的文件以及房产登记部门的变更登记认定。
3.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非商业用房而实际从事商业活动的临街一层房屋,截止2014年12月31日前,能提供两年以上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等证件的,按实际用途界定。
4.对非临街的住宅擅自改变为餐饮、旅店、出租房等形式的经营用房,一律不作为商业用房。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测量机构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以测量结果为准。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进行。
九、征收过渡期限和搬迁补偿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
1.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住宅房屋临时过渡、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的,住宅房屋临时过渡、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30个月。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
2.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和商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房屋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对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具体标准为:住宅房屋过渡费标准为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月补助8元/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对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房屋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不再支付其临时过渡费。具体标准为: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一层商业用房每月40元/平方米,二层每月30元/平方米,三层每月20元/平方米。
(四)延长过渡和停产停业损失期限补偿标准
如确需顺延住宅房屋临时过渡期限和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期限的,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补偿费按原标准2倍支付。
(五)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低于5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
3.征收生产用房涉及的经营设备拆除、运输、安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行政事业单位搬迁补助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采用评估方式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房屋内其他具有使用功能的设施,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其中未涉及设施的补偿标准,由黄沙桥片区棚改征迁部提出具体意见,报管理处审批后,按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其中未涉及项目补偿标准,由黄沙桥片区棚改征迁部提出具体意见,报管理处审批后,按标准执行。
十二、征收房屋安置标准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征一补一”原则就近实行实物安置;企业生产办公用房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具体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补偿细则。
(二)合法的个人自建房、商业用房1-2层和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住宅楼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3层以上(含3层)的个人合法自建房实行货币安置。
(三)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户,住宅房屋采取高层(含小高层)和多层安置,住户按照签订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登记的先后顺序根据安置户型自愿选房;商业用房在安置区域内采取集中安置。
(四)货币补偿的金额,按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准。
(五)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就近上靠安置房屋户型,因就近上靠户型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实行现房安置的,就近上靠面积不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10%,上靠增加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其余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以相关部门核准价为准,市场优惠价是在成本价基础上加5%的利润进行核算。
(六)安置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七)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仅为一层的,安置房为多层的,按照产权调换面积给予6%的无偿公摊面积奖励,安置为高层的,按照产权调换面积给予20%的无偿公摊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的(七层以下含七层),安置房为高层的,按照产权调换面积给予12%的无偿公摊面积奖励;因上靠户型增加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建设成本价(同上)结算。
(八)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鼓励异地安置。就地安置的实行征“一补一”;在同类区域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1,对从本区域到二类区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3。对从本区域到三类区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面积比为1:1.5。增加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具体按照选购的商品房项目成本核算价)结算。
(九)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补一”,互补差价。
(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和安置:
1.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及超过审批时限的临时建筑。
2.自然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占用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依法予以收回。
3.超过国土、城建、规划部门审批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
4.房屋征收范围内,和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合法手续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的残值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5.征迁电力、通讯、广电、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设施,通知原所有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十三、其他补偿标准
(一)对持合法手续已建或未建根基的被征收人,按其审批建筑的一层面积进行实物安置,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下浮20%结算。
(二)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合法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建筑残值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三)对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个人自建房的空闲院落,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助:一类区每平米450元;二类区每平米250元;三类区每平米150元。
(四)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支付毛墙毛地装修补助费。
十四、房屋征收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结算;
2.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结算:商业用房实行“征一补一”,按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
十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人按期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人不再对被征收人进行其他安置。
(二)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六、房屋安置顺序
(一)住宅房安置顺序。按照被征收户腾空房屋并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具体以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之日由管理处出具的交房序号证明为准(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管理处各保存一份)。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凭顺序号在相应的安置面积楼宇内优先挑选安置房(若遇特殊情况采用抽签或电脑摇号等方式选定)。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套住房,但因产权调换一户安置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次搭配。具体以安置楼中间层为标准层,标准层以下(含标准层)为低层次,标准层以上为高层次。
(二)商业用房安置顺序。按照被征收户腾空房屋并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具体以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之日由管理处出据的交房序号证明为准(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管理处各保存一份)。被征收人凭顺序号在规定时限内在商业集中安置区内优先选房(若遇特殊情况采用抽签或电脑摇号等方式选定)。
十七、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奖励
1.奖励期限。住宅房屋奖励期限共45天,分为三个奖励时段:自《征收决定》发布后,以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时间次日为起点,至20天内(含20天)为第一奖励期;第21天至35天(含35天)为第二奖励期;第36天至45天(含45天)为第三奖励期。
2.住宅房屋现金奖励。凡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者,符合产权调换条件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予以30%的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者,符合产权调换条件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予以20%的奖励;在第三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者,符合产权调换条件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予以10%的奖励;超过奖励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并按照《方案》规定的“征一补一,互补差价”的原则严格执行。
凡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者,按原住宅征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者,按原住宅征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奖励;在第三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者,按原住宅征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元奖励;超过奖励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3.住宅房屋面积奖励。对一类区内个人合法自建房的,仅有一处且仅建一层住宅用房的困难户在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以下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给予无偿面积奖励。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奖励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在第三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奖励面积部分按市场优惠价结算。享受本奖励政策的,原则上不能上靠户型,因特殊情况需就近上靠户型的,增加面积按市场价(3500元/平方米)结算。
4.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住宅房屋,凡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产权调换面积差价全免。
(二)商业用房奖励
1.商业用房奖励期限共30天,分为两个奖励阶段:自《征收决定》发布后,以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时间次日为起点,至20天内(含20天)为第一奖励期;第21天至30天(含30天)为第二奖励期。
2.对符合产权调换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按合法产权调换面积评估总价款的15%给予货币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按合法产权调换面积评估价款的10%予以货币奖励。
3.凡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者,在安置区域内同层安置的等面积部分差价全免;被征收人原一层选择在二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选择在三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50%给予无偿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原二层选三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对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者,在安置区域内同层安置的等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屋价值差价的50%缴纳后给予安置;被征收人原一层选择在二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给予安置,差价全免;选择在三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原二层选择在三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给予安置,差价全免;凡超过30天奖励期限搬迁者全额补差,不予奖励。
(三)征收单位整体征收奖励
征收范围内社区以居民小组、企事业单位以单位为一个征收单元(最低不少于20户)进行奖励,征收单元内所有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给予征收单元内所有被征收人每户(以户口簿为准)1万元现金奖励;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给予征收单元内所有被征收人每户6000元现金奖励;在第三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给予所有被征收人每户3000元现金奖励。征收单元内若有一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未按时交房的,该征收单元所有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此项奖励。超过奖励期限的,征收单位内所有被征收人一律不予以奖励。
十八、安置房建设标准
(一)住宅安置房交房标准
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工程材料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室内:毛墙毛地;
3.水、电接入到位,基本照明到位,燃气接口到位,业主自行开通,室内供暖管道、暖气片安装到位;
4.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端口到户,业主自行开通;
5.入户防盗门和塑钢窗安装到位,单元门对讲系统安装到位;
6.厨房、卫生间:毛墙毛地,做防水处理,预留上下水接口及简易龙头。
(二)商业安置用房交房标准
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工程材料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室内:毛墙毛地;
3.门窗安装到位;
4.水、电接口到位;
5.宽带、电话终端到位,业主自行开通。
(三)其它设计指标,以批准的设计执行。
十九、工作要求
(一)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对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突击加盖、抢建、装修、抢栽、抢种的,除无偿拆除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带头组织集访、缠访、闹访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或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用和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法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法律程序
(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征收人、被征收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按照有关罚则条款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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