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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8-0511010 文  号 商政发〔2018〕17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5-07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号)精神,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商洛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商洛分行、商洛市银监局、市普查办(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具体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有关事项;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组织机构代码方面有关事项;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有关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有关事项;市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有关事项;市工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统计有关事项;市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有关事项;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和解决涉及普查区地理地图有关事项;市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普查重大活动治安有关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 号)的有关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的年度经费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本次经济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标准,市政府决定仍然参照我市前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开支水平。经测算,各县区本级经费预算最低标准为2017年度GDP的万分之一(均不包括两员补贴和数据处理设备的购置费)。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抓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要尽快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根据全市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提前制订工作规划、具体方案和时间表,层层签订普查目标责任书;要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及时支付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普查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普查中组织实施不力、不能完成普查任务、造成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规进行问责。县区、镇办、大型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经济普查机构,组建工作要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合作、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普查能够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能够结合“网格化管理”进行普查区划分,开展地毯式清查与核查。

(四)确保数据质量。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统计机构要扎实做好普查全过程数据质量监督和管控,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五)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和处理效能。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工商质监、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信息平台,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决定把经济普查列入2018年和2019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政府督办事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将经济普查纳入相应年度考核目标和政府督办事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保证实现普查工作目标。


附件:商洛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附件


商洛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豫琦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屈 鹏 市政府副秘书长

叶朝阳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李丹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张 红 市编办副主任、正县级督察专员

邹 宇 市综治办副主任

王 河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春华 市工信局总工程师

赵念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天俊 市民政局副局长

魏晓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志怀 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东虎 市规划局副调研员

陈浩秦 市统计局副局长

国学炜 市工商质监局总工程师

程 彦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王 弘 市地税局政治部主任

魏艳艳 人行商洛中心支行副行长

朱建国 市银监局副局长

王卫红 市统计普查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统计普查办,王卫红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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