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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7-0901012 文  号 商政发〔2017〕17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8-14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陕西省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保护秦岭地区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关于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稿)》和省政府《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陕政发〔20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经济规律和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的正常稳定,建设绿色矿业,构建和谐矿区,不断提高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综合利用水平,为建设创新美丽幸福商洛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努力实现找矿突破战略,健全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壮大矿业经济实力,推进矿产资源精细化管理。

(二)近期目标。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开采方式,2017年全市开山采石矿山数量减少一半,2020年再减少20%;关闭全部粘土实心砖厂;依法退出或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范围已有的矿业权;组织清理过期矿业权,按照权限注销过期采矿许可证。

四、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矿产资源管理

(一)严格矿业权投放制度

按照《关于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稿)》要求,全面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未征询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安监、林业、水保、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意见,未经县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意,不得新设置矿业权。

(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新设矿业权,除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出让须上报市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市矿业权出让领导小组召集国土、监察、发改、工信、财政、环保、安全生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和相关专家集体研究决定,对出让矿种、范围、规模、年限、方式、起始价、价款缴纳等出让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凡申请政府出资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必须依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矿业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

(三)严格采矿权审批权限

1.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但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除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其他矿产资源;跨县行政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

2.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零星矿产资源。

(四)严格采矿权准入条件

1.新设采矿权要严格执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国家、省、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三保三治”行动要求,精准选址,规模开发。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2.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凡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国家(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审批。

3.要符合环保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等的,一律不予审批采矿权。

4.采矿权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采矿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数量、占有矿产资源储量要与其从业能力、资信以及发展需要相适应。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有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能力。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

1.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行为属地监管。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最低勘查投入要求,增加有效勘查投入,保证正常的勘查进度,禁止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炒买炒卖等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和建议注销矿权等措施,健全矿产勘查开发退出机制。

2.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管。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采取一切有力手段,充分利用各类违法线索举报平台,健全矿产资源开采监管网络,及时发现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要加大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及时立案查处,严厉处罚,达到关闭条件的,立即予以关闭,达到吊销许可证标准的,依法及时注(吊)销。要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高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合理编制开发规模与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开发方案,严格禁止“大矿小开”、“采富弃贫”。 镇(办)、村及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承包荒山、荒地、废弃地等方式违法处置矿产资源,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生态保护理念的采矿权由各县区政府制定依法退出机制,有序退出。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

市政府成立商洛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郑光照 市 长

副组长:陆邦柱 副市长

成 员:徐江博 市发改委主任

    许永山 市工信局局长

    赵念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 波 市国土局局长

    刘福明 市环保局局长

    王林山 市住建局局长

    盛 卫 市水务局局长

    党世民 市林业局局长

    周云岳 市文广新局局长

    王 浩 市旅游局局长

    李进阳 市安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区)应成立相应机构。

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矿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矿业发展宏观调控;市工信部门要做好矿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服务工作;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市林业部门要加强矿山林地生态恢复监督检查;市水务部门要加强矿山水土流失、侵占河道以及矿山水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市公安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行政执法,加大对矿业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住建、文广、旅游等相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配合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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