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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7-0703009 文  号 商政发〔2017〕1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7-03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2016年第4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排放标准)。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除外)、轻型两用燃料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部分重型柴油车(仅限客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

三、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两用燃料车、重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

五、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发布的达标车型公告,公布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六、市公安局按照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七、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八、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的时限要求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宣传告知有关规定。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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