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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6-0721005 文  号 商政发〔2016〕30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7-15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陕政发〔2016〕21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我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裁量权,是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作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安排,实现对不同行为人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深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不断规范行政裁量行为,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为还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够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这既是新时期加强行政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也是为发展创造优良环境的重要保障,并对于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商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落实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任务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2016年年底前,市、县区政府部门要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和修订等工作;2017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完成各类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2018年至2020年,要重点抓好行政裁量基准的落实。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裁量的依据、程序和基准要向社会公布。

3.比例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的,应将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

4.高效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行使行政裁量权,积极、科学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提高行政裁量的效率和质量。

(三)工作方法。

1.制定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基准包括裁量原则、使用规则、裁量程序和裁量标准等内容,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行政机关针对不同类别的行政裁量行为制定不同的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基准中的裁量标准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的类别和类型、法定依据、裁量阶次或情形、具体标准等内容。我市行政裁量基准由市、县区政府部门制定。市政府有关部门除了负责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行政裁量基准之外,还可以参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组织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行政裁量基准;各县区政府部门可以参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组织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的行政裁量基准。市、县区政府部门要依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各项行政权力,明确行政权力的种类、名称、依据、运行流程和救济途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正确、无遗漏的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制定、修订或废止行政裁量基准。对行政裁量基准的管理,适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2.公开行政裁量基准。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全面公开行政裁量基准,便于适用、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行政裁量基准如果修订、废止,相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3.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将行政裁量基准作为适当性依据,严格适用,抓好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相应行政案卷中载明使用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行政执法文书中涉及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应当注明适用的行政裁量基准。

(四)工作任务。

1.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县区政府部门要深入落实省、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对需要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抓紧制定,并予以全部公开。

2.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许可决定方式未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对许可、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3.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需要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4.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征收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征收裁量基准: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对减征、免征、缓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条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5.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确认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确认裁量基准: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确认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6.规范行政给付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给付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给付裁量基准: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对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标准;给付办理时限未有规定或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7.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决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裁决裁量基准:对裁决立案、受理、决定等程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裁决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标准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裁决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对存在行政裁量的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其他行政行为,应当按照行为类别和类型分别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三、切实强化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法律性强,事关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工作全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今年8月31日前,要将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或具体措施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部门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性质,界定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提高业务能力。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加强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学习培训,确保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合法合规、符合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行政裁量知识培训比重,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准确执行行政裁量基准,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组织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及时研究、答复、解决具体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政府,确保工作质量。

(三)健全执法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基准,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质量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逐步推进行政执法专业化、职业化,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确保工作实效。各级政府及法制机构要通过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等形式,加强对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指出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不断加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此项工作得到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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