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208-055308-365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17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规〔2015〕23——市政府14
为了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市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全市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林缘地带、农用地、荒地、河流滩涂、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坟园地带等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烧地边草、烧火粪、烧荒垦地、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上坟烧纸等祭祀活动必须报告村组干部,落实监护责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不引发火灾;
(四)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五)严禁在林区使用“电猫”设置高压电网非法狩猎;
(六)严禁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涉火活动。
三、各县区应当组织林业部门、镇办、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村组等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严禁入山人员和车辆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扑救林火物资储备,各级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半专业队伍要加强演练,职守待命,切实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扑火,确保人身安全。
五、违反森林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报告市、县(区)森林防火部门、镇办、村组或拨打“12119”报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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