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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20211208-055818-129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2-09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切实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水平,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

我市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发展养老服务业十分紧迫。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公平正义;有利于增进老年人福利服务,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有利于解决老年人现实要求,维护社会安定。2020年,我市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5%以上的镇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具体任务和扶持政策

(一)加强城乡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建设1所500张以上床位的市级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每个县区建设1所公办社会福利中心。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标准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推动老年人家庭和公共无障碍设施改造。各级农村敬老院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力争3-5年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所有中心村。

(二)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城市社区要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加快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链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三)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应急救助等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农村社区依托镇级敬老院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设施开展以高龄、失能、独居、特困老人为重点的生活照料,并逐步将范围扩大至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

(四)继续强化机构养老服务功能。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区位生态优势,结合生态旅游、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发展,促进社会资本大量进入养老领域,采取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一批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卫计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五)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结合我市生态优势,探索发展生态休闲养老养生服务产业的模式,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和参与老年产业开发,开展老年食品用品、医疗卫生、休闲保健、托管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服务。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特点、收入水平、需求层次等,在提供传统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护理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更加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七)全面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和持续发展。鼓励和宣传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政府发行债券要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二是保障土地供应。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设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管理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三是享受税费优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四是落实补助政策支持。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全托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日托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运营补贴。各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和督查指导作用,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国土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老龄、人社、教育、规划、建设、城管、卫计、文广、体育、商务、人行、银监、税务、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考核,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考评到位。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限期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启动实施

3

推动老年人家庭和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启动实施

4

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开展老年人供餐、社区日间照料等服务。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5

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

适时提高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的供养标准,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市民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7

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

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8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9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0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1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展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2

鼓励和宣传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市保险协会、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3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立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4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按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持续实施

15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7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各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9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20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注: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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