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02_A/2013-0105002 | 文 号 | 商政发〔2012〕46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1-05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通告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发〔2012〕46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近期,我市个别地方出现了乱挖滥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现象,严重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平衡。为了制止和打击乱挖滥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确定的植物,包括活立木(植株)、再生树兜、树桩等。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非法采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除予以没收非法采集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以之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除予以没收非法收购、运输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以之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持有采集证或收购审批手续;运输、携带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植物的,须提供购买证明。木材检查站应加强对重点野生植物运输检查,对非法采集、运输的野生植物有权暂扣,并及时移交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县区政府要广泛开展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重点野生植物的自觉性。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破坏重点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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