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02_A/2013-0105004 | 文 号 | 商政发〔2012〕48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1-05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方武同志商洛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发〔2012〕4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方武,男,现年44岁,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洛南县人,1985年10月至1989年3月在武警陕西总队一支队服役。1993年4月进入商州公安分局从事巡特警大队汽车驾驶员工作,工人身份。2010年5月任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刘湾派出所副所长。
2010年1月19日下午2时许,正在休假的方武同志途径商洛市区名人街时,恰遇商州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捕毒贩张某,张犯拒捕后逃跑。方武同志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抓捕正在逃跑的张犯,在抓捕过程中被张犯用匕首刺中左胸部,伤势十分严重,经全力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治疗终结后,经陕西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武同志构成八级伤残。
方武同志在关键时候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展开英勇搏斗,极大地鼓舞了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经2012年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方武同志“商洛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
市政府希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方武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临危不惧、惩恶扬善的崇高精神,学习他伸张正义、报效社会的高尚品德。市政府号召,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方武同志的先进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大局,为建设幸福商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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