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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索 引 号 01606072-9-07_G/2013-0129001 文  号 商政发〔2013〕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1-29 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现了快速发展。止2011年,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319公里。其中县道1563公里、乡道3220公里、专用公路122公里、村道10414公里。全市已有1519个村通了沥青或水泥路,占行政村总数的84.6%,全市126个镇(办)已全部实现了通等级公路。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给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力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不顺,管理养护滞后、甚至失养,致使有些路段未到使用年限就出现大面积破损。各级政府必须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职能,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到2013年底,建立起“管养分离”、“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确保农村公路长期持久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健全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商政发〔2007〕21号),市、县区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队伍建设,每个镇机关要单独设置村镇道路管理岗位,承担村镇规划建设、乡村道路修建及养护职责。要严格控制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局的人员编制,严禁借助改革的名义增加人员。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局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县道每15公里配备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超编余人员在2015年底前压缩到编制以内,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明确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养护管理有关政策,筹集市、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指导全市农村公路技术进步和路政管理工作。

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养护制度和办法;建立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审核、编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培育、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县乡公路路政管理与治超工作;负责县乡公路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进步。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治超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县区交通局的领导和市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定、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和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与治超,指导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健全公路基础信息资料。

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直接责任主体。下设的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在镇政府的领导和县区农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定本辖区内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协助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村民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和镇农管站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的原则,具体承担本村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按照“一事一议”筹集养护配套资金,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生产;做好村公路集中养护、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协助镇农管站拟定本村道路养建计划;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道的路政管理与治超工作,负责做好本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协助解决好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管理、拆迁等涉农问题。

四、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对于路面、桥涵、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日常养护内容包括水沟清挖、路肩修整、绿化管护、路面清扫等工作。日常养护的方式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县、乡公路必须组织专业养护道班进行养护,村级公路可以由沿线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养护路段,采用群众领养的形式进行养护,也可划分养护责任段,分路到户到人等各种形式进行养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原则上2-3公里路段确定一名日常养护人员。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养模式。

五、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各县区要逐步建立起稳定的农村公路养管资金渠道。要多方筹集资金建立起农村公路灾害预防基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水毁预防和灾后恢复,确保乡村公路的安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资金筹措遵循“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1、养护工程由省公路局下达计划,按照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进行补助。省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自筹解决。

2、成品燃油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日常养护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按照市交通公路部门每年下达的养护计划里程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根据我市财政状况,镇安、丹凤和山阳等省级财政直管县要积极争取省财政厅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全额列入省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其余四县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社会经济发展,市县区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补助标准要适当提高。

4、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和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费。

5、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如通过农村公路冠名等其他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费。

(二)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用于公路大、中修及安保工程,省计划下达的费用仅为补助费,各县区要根据每年的工程实际给予适当配套,确保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县区财政预算的日常养护费主要用于补助道工工资、劳动保护、工具器具购置、公路小修保养、绿化以及农村公路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农村公路道工要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予以解决,道工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更不能将各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经费,纳入支出范围。未完工项目的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管养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省上安排的养护工程费和市级日常养护费,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计划和资金预算拨付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拨付市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实行计量支付、计划管理。市级财政、交通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审计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县区财政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交通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拨付县区交通局。

市级财政、交通公路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本着“快捷、高效、安全”的原则,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合理。各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六、强化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行,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积极推进。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三)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市交通、财政等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半年抽检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养护质量、制度规范的建立、养护资金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全年考核的综合得分作为对各县区进行奖惩的依据,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养建计划的参考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本意见的规定,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真正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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