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10_Z/2012-1109001 | 文 号 | 商政发〔2012〕37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11-09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发〔2012〕3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实现“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4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四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必须执行“国四标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型,不得在市内销售。
二、办理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三、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
四、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达标车型公告,公布达到“国四标准”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机动车车主也可以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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