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208-061129-708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1-17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包括单位和个人)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二、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财政和地税部门如实申报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办理相关纳税事项、计算缴纳税款,凭财政、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有关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利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及其他方式对其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价值,计算应纳税款。
三、财政、地税部门依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及征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做好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涉及享受税收优惠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基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追缴应纳税款、基金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对财政、地税部门作出的税收、基金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的管理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契税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环节地方各税(费)、基金的征管、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政策服务及税收宣传工作,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办法,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地税部门。
国土、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与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建立存量房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七、本通告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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