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02_A/2019-1231001 | 文 号 | 商政发〔2019〕23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发〔2019〕23号 |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9〕1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等。
二、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商洛东龙驾校以西,南至沪陕高速(G40沪陕高速S4011商州联络线段)以北,西至构峪收费站以东,北至金凤山主脉以南,该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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