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2-01076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18〕82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2-03 14:59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8〕8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商洛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0年)和《商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0年)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现将修订后的《商洛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商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商洛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商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测算依据是区域耕地的主要农作物产值、收益。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依据相关法规,按照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省级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县区实际,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引发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监察、国土、财政、人社、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并将各县区各部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新修订的《商洛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商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的《商洛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商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废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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