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3-00761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0-07 15:36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后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法〔2023〕154号)精神与我市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和规范明确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自2023年9月28日起,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中,应告知申请人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商州区人民法院或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政府所属的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救济途中,不再提及行政诉讼内容。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县区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中,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所属的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中,告知申请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中,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人民银行、海关、税务、气象、金融监管、证监、烟草、铁路、民航、邮政、矿山安监、外汇和国家安全)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救济途径中,告知申请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诉工作。2023年9月28日前,商州区人民法院、洛南县人民法院已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材料并立案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继续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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