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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3-00930 文  号 商政办发〔2023〕19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2-01 17:0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备案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市本级认真组织梳理了行政备案事项,编制了覆盖市县的《备案清单》,全面启动了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工作。2023年11月底前,各县区也要全面完成清单编制并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梳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严格按照清单行使职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要全部取消,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列入清单的事项,要落实责任主体,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二、规范组织行政备案事项具体实施。《备案清单》中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规范实施行政备案,持续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四减”服务;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备案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同步细化完善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擅自增设备案条件。各级各部门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积极推进行政备案“进大厅、上平台、掌上办”,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探索部分高频易办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办理、一网通办,聚焦一批企业和群众办事高频事项探索实施智能备案;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制定行政备案信息数据标准,打通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备案清单》中的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三、全力确保行政备案全面监管到位。对《备案清单》中的事项,坚持“谁备案、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行政备案全过程管理,推进备案和监管的协同联动,逐项明确监管主体、联动机制和方式、监管范围和标准、数据共享等内容,划清行政备案与监管界限,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现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备案事项工作服务制度,依法及时对行政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备案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对于部分应按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并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要加强备案信息归集运用并强化监测分析,不断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审慎监管”“移动监管”等各类新方式,实现行政备案监管方式多元化、高效化,为市场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以高效能监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年”活动要求,以扎实服务企业、全力服务群众为导向,不断解放思想、创新举措,总结推广具体备案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进行政备案管理事项合法、程序规范、服务便捷、优质高效,不断改进服务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附件:商洛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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