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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市政公共设施、市政交通等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4-00166 文  号 商政办函〔2024〕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1-10 16:4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市政公共设施、市政交通等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商洛市市政公共设施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商洛市市政交通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深改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住建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助力全市住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20号)精神和省市改革要求,按照“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划分市级与县区权责、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级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稳妥推进住建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明晰各县区、商洛高新区支出责任,全面落实好改革任务。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中央和省级已明确标准的事项,要确保落实到位。中央和省级暂未明确保障标准的,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由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标准。

(三)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省与省以下住建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由省级决定,并根据各项住建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分别明确市、县区、商洛高新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市与县区、商洛高新区要认真落实省明确的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城市建设方面市与县区、商洛高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市政府确定实施的中心城区重点市政项目(含道路、桥梁、隧道、雨污水排水设施和路灯、沿线绿化、公园、绿地等附属设施)建设,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房屋建筑项目(含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建设,按照市政府要求,属于市区共担财政事权,由市区分别承担各自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商洛高新区确定实施的市政道路(含附属桥梁、隧道、过街设施、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及建筑项目(包含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建设,区域内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属于县区、商洛高新区财政事权,由县区、商洛高新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市级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属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商洛高新区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属县区、商洛高新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商洛高新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建设。

市级承担市级乡村振兴示范镇建设,属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区、商洛高新区承担乡村振兴示范镇建设财政事权,属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商洛高新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社区事务。市级和县区级分别承担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及社区治理有关政策落实。社区“两委”成员补贴及专职工作人员补助资金,市县区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各自支出责任;每个社区每年办公经费3万元,省市县承担比例为1:1:1,市县区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各自支出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商洛高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切实发挥市级引领作用,确保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县区、商洛高新区财政事权,各县区、商洛高新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保证由县区、商洛高新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监督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发挥财政奖励资金杠杆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事项

对于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住房建设等领域中央和省级、市级已明确改革方案或正在出台改革方案的事权事项,按其规定执行。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城乡建设管理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洛市市政公共设施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20号)精神和省市改革要求,推进我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公共设施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管理的工作要求,以保护大美秦岭、当好生态卫士为目标,合理划分市政公共设施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在市政公共设施领域建设、养护、运营等方面的权责关系,为加快打造“一都四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简化体制,提高管理效率。聚焦城市管理重点领域,分类推进改革,充分尊重市与县区市政公共设施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和既定原则,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简化市与县区投资管理模式,宜市则市、宜县区则县区,构建“简单、清晰、透明、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合理划分事权。充分考虑商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划分市政公共设施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三)坚持重心下沉,充分调动县区积极性。加强市政府在市政公共设施领域的监督职责,落实好县区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将城市管理主体由以市为主逐步转为以县区为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维护方面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包括全市性、跨区域及中心城区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市中心城区3.5米宽及以上城市道路附属燃气、热力、给水、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市管城市排水设施改造及维护;市管公园广场建设及市管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维护;市管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及运行维护;市政府开展的其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重点项目等。

2.商州区财政事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城市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3.5米宽以下城市道路附属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区管城市排水设施改造及维护;背街小巷整治;区管公园广场建设及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新建及运行维护;沿街小公园、小广场和所有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内、桥梁、交通安全岛等区域内的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桶、果皮箱、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卫设施维护及清扫保洁;环境整治;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商州区开展的其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重点项目等。

3.商洛高新区财政事权。商洛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市政公共设施附属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改造及维护;公园广场建设及维护;商丹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桶、果皮箱、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卫设施维护及环境整治(含清扫保洁);商洛高新区开展的其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重点工作等。

4.其他各县财政事权。包括本行政区域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城市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除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外的市政道路附属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交通、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改造及维护;城市公园广场、街头绿地建设及维护;小区周边配套市政给水、排水、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背街小巷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新建及运行维护;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桶、果皮箱、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卫设施维护及环境整治(含清扫保洁);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县政府自行开展的其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项目等。

(二)市与县区、商洛高新区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商州区、商洛高新区支出责任。商州区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商洛高新区财政事权由商洛高新区承担支出责任。

3.其他各县支出责任。财政事权由六县自行承担支出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举措,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保持过渡期内项目投资规模不减,维护队伍稳定,切实发挥市级引领作用,确保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县区、商洛高新区财政事权,各县区、商洛高新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保证由县区、商洛高新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县区财政、发改、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在全面系统梳理市政公用设施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细化明确相关支出标准和补助比例,加强对各县区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发挥财政奖励资金杠杆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事项

对于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领域中央及省级、市级已明确改革方案或正在出台改革方案的事权事项,按其规定执行。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市政公共设施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洛市市政交通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20号)精神和省市改革要求,推进我市市政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交通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管理的工作要求,合理划分市政交通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在市政交通领域建设、养护、运营等方面的权责关系,为加快打造“一都四区”,推动城市畅通美丽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简化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尊重市与县区市政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和既定原则,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创新简化市与县区投资管理模式,宜市则市、宜县区则县区,构建“简单、清晰、透明、高效”的市政交通管理体制。

(二)责权利相统一,科学划分事权。充分考虑商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划分市政交通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三)坚持重心下沉,充分调动县区积极性。加强市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的监督职责,落实好县区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城市管理主体由以市为主逐步转为以县区为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市政道路建设、管理、维护方面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市级财政事权。包括全市性、跨区域及中心城区的城市市政道路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市中心城区城市快速路;3.5米宽及以上城市道路、桥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建设;独立大型桥梁、城市隧道等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管道路桥梁整修、改造及维护;市政府开展的其他城市市政交通管理领域重点项目等。属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商州区财政事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道路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城市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3.5米宽以下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区管城市道路桥梁整修、改造及维护;背街小巷整治;商州区开展的其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重点项目等。属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3.商洛高新区财政事权。商洛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整修、改造及维护;商洛高新区开展的其他城市市政交通建设管理领域重点项目等。属商洛高新区财政事权,由商洛高新区承担支出责任。

4.其他各县财政事权。包括本行政区域城市市政道路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除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外的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整修、改造及维护;小区周边配套市政道路、交通设施等设施建设;背街小巷整治;县政府自行开展的其他市政交通建设管理领域项目等。属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举措,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保持过渡期内项目投资规模不减,维护队伍稳定,切实发挥市级引领作用,确保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县区、商洛高新区财政事权,各县区、商洛高新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保证由县区、商洛高新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县区财政、发改、城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责,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梳理细化明确相关支出标准和补助比例,充分运用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发挥财政奖励资金杠杆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事项

对于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领域中央及省级、市级已明确改革方案或正在出台改革方案的事权事项,按其规定执行。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市政交通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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