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4-00506 | 文 号 | 商政办函〔2024〕50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16:19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商政办函〔2024〕50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监督管理、备案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陕司通〔2023〕2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清单中公布的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和组织(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时核实增减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商洛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商洛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部门(机构或组织)名称 |
1 |
商洛市人民政府 |
2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3 |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4 |
商洛市教育局 |
5 |
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
6 |
商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7 |
商洛市公安局 |
8 |
商洛市民政局 |
9 |
商洛市司法局 |
10 |
商洛市财政局 |
11 |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
13 |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
14 |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
16 |
商洛市交通运输局 |
17 |
商洛市水利局 |
18 |
商洛市农业农村局 |
19 |
商洛市商务局 |
20 |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 |
21 |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2 |
商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3 |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
24 |
商洛市审计局 |
25 |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商洛市林业局 |
27 |
商洛市体育局 |
28 |
商洛市统计局 |
29 |
商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30 |
商洛市信访局 |
31 |
商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2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
33 |
商洛市乡村振兴局 |
34 |
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35 |
商洛市招商服务中心 |
36 |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37 |
商洛市城市综合改造事务中心 |
38 |
商洛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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