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区城市风貌控制导则(试行)》和《商洛市县城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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