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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项目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5-00130 文  号 商政办发〔2024〕2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1-19 14:42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项目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项目开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项目开发实施方案

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项目,是针对依托特定地域内产权明晰的生态资源所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通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或生态权益购买等方式,在确保生态调节服务功能只增不减的前提下,有效实现特定地域单元内生态产品价值增值。推动VEP项目开发,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抓手,是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的创新举措。为加快形成VEP项目开发模式,推动VEP项目落地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为牵引,突出调节服务价值“损一补二”的原则,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制度设计,实施一批引领性、示范性强的VEP项目,促进特定地域单元内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增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VEP项目开发模式,推动GEP向GDP有效转化,助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1.保护优先。实施VEP项目,必须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通过项目开发厚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牢固根基。

2.合理利用。科学合理挖掘绿水青山蕴含的经济价值,做到依法依规,防止无序开发、破坏式开发。

3.市场运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参与,通过市场化运作,推动生态产品价值保值增值。

4.因地制宜。立足资源禀赋条件和比较优势,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积极推进VEP项目开发,不搞一刀切,不加重企业负担。

5.先行先试。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培育典型案例,完善工作机制,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到2027年,VEP项目开发模式基本成熟,全市落地VEP项目300个以上,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增加,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稳步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VEP项目实施方案

1.谋划储备项目。在特定地域单元内,围绕农林牧渔、康养文旅、环境敏感型产业等,谋划储备VEP项目,每县区每年策划储备VEP项目不少于50个,单体项目总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项目边界。合理确定项目边界范围,项目边界清晰的,以其实际占地为范围;项目边界不清晰的,核算其生态资源量、资源功能确定范围。在项目落地建设前,可以根据《商洛市特定地域单元(VEP)评估技术规范》,开展VEP核算;为降低项目开发成本,也可探索参照本县区GEP中的调节服务价值,量化到每平方米的均值,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作为该项目的生态资源量和价值量的基准量。〔市发改委、市资源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补偿方式。VEP项目减损的调节服务价值,按照“损一补二”的比例,通过就地、异地实施碳汇项目或购买林业碳票等方式予以抵损。鼓励各县区探索对VEP项目减损的调节服务价值,参照当期碳汇市场价值,在土地出让时(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损一补二”比例一并计入土地成本;该收益应单列核算,由当地政府通过实施碳汇项目或购买林业碳票方式弥补调节服务的减损值。〔市发改委、市环境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4.论证评估项目。VEP项目可研的论证评估,应重点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生态调节服务减损补偿、资金平衡情况、项目收益等进行审查。组织开展拟开发VEP项目资金平衡分析,编制包含项目总体情况、要素保障分析、项目组织与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分析等内容的项目开发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

5.突出联农带农。对于使用各级乡村振兴财政补助资金、各类帮扶资金支持的VEP项目,实施主体应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对于其它资金支持的VEP项目,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协同推进VEP项目开发

6.加强要素保障。对列入VEP项目库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的项目,优先配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立VEP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台账,探索实行环评、林地和文勘等手续“容缺受理+承诺制”。〔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资金支持。优先推荐VEP项目纳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项目,以及陕南发展、苏陕协作、津陕协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县区探索设立VEP项目开发引导基金,专门用于支持VEP项目开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VEP项目,纳入市级有关金融机构“绿名单”和绿色金融项目库,协调金融机构在增信、贷款额度、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发改委、市融资担保公司、市人行、商洛金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VEP项目的监管力度,督促实施主体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重点对补偿的生态资源及碳汇林加强监测,不得灭失毁损。〔市发改委、市环境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项目立项、招投标、投融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资源开发、资产处置、资金使用、债务管控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审批局,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培训指导。每年组织开展VEP项目开发专题培训,对VEP项目策划包装、技术要点、开发流程和运营管理等进行专题辅导,进一步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项目一线人员对VEP项目的认知水平和实操能力。〔市发改委,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示范引领。每年组织征集评选一批VEP项目开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工作模式,以点带面,示范引领。适时将VEP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观摩必看项目范围。〔市发改委,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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