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5-00194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24〕28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10:43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24〕2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参照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及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商洛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政研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审批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商洛市分行、商洛金融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商洛调查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促进、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二)统筹协调全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及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及农民工服务保障等重大问题;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劳动关系、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巩固深化和谐劳动关系。
(三)督促检查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交流推广经验。
(四)完成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联席会议下设就业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3个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统筹落实全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任务。
(三)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县区和专家参与。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重要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
(六)联席会议行文时,以市人社局印章代印。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积极主动承担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各项任务,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动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走深走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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