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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20-0818003 文  号 商政办发〔2020〕21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8-18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制定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明确信息报告层级责任,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1号)、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5号)和《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是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和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市应急局牵头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市卫健委牵头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社会安全事件,市资源局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市林业局牵头负责一般森林火灾,市交警支队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和监管领域的突发事件信息,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负责。

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紧急救援中心、12345便民热线以及市级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类企业作为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直报单位,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报告突发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研判。宣传、网信、应急、卫健、公安、资源、林业、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报告范围。一般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或事件本身可能引发次生、衍生重大事故隐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列为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项,已部署政务值班系统的在系统中同步报送。报告做到“应报尽报、尽量早报、绝不迟报,杜绝瞒报、漏报”。

第五条 报送要求。要优化信息报送程序,理顺中间环节,防止和克服因层层审批而影响信息报送时效。各类突发事件和敏感事件即发即报,事发后最迟30分钟内电话报告至市政府总值班室,事发后最迟2小时内书面报送至市政府总值班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同时报市应急局)。特别是接到省政府总值班室、省舆情鹰眼观察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核查核实要求后,要立即反应,迅速调度,务必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需说明原因并尽快报告。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需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沟通协调,核准事实,统一口径,同步上报,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第六条 报送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首报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事件过程等基本内容。续报是对持续时间较长,发生在敏感时期、特殊地区、引发舆情关注的突发事件,将处置新进展、可能衍生新情况等及时报告,内容包括核实数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措施、保障情况、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内容。终报是处置结束进行的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善后及评估工作等内容,事件终报应写明签发人、联络人、联系电话。

在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再迅速按工作程序审批后,上报有关文字材料。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暂时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最新进展情况。

第七条 甄别电话。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现场指挥部要建立与上级政府的信息联络通道,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动态信息。国、省、市政府总值班室会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处置的领导同志了解最新情况。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单位领导要及时甄别和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010-66015050)、省政府总值班室(029-87292341)和市政府总值班室(2313843)电话。

第八条 批示办理。接到省、市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指示、批示后,要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按照“紧扣重点、准确完整”的原则,全面汇总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领导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对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突发事件,要动态跟踪报告领导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 责任追究。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督促检查和通报力度,对出现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情况,情节较轻的,将全市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其作出说明、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全市政务值班(重要紧急情况报告)和应急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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