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30/2019-0329034 | 文 号 | 商政办函〔2019〕49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3-15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函〔2019〕4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级部门驻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政府决定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够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够尽快市场出清。
二、联动机制内容
(一)建立协调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与市法院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召集人,市级有关部门、相关驻商单位和金融机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邀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联动机制联络处设在市发改委和市法院。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
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协调会议。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互通全市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企业破产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市法院:与市发改委共同召集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统筹汇总提出法院系统在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指导、协调全市法院推进联动机制相关工作;定期通报有关企业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市发改委:与市法院共同召集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统筹汇总提出各县区、各部门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定期通报“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相关情况,汇总分析政府各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等相关信息,组织编写发布“僵尸企业”处置典型案例;协同进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审查、名册编制及日常管理。
市科技局: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跟踪管理,对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所承担的科技创新基地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
市工信局(国资委):指导做好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市属企业破产工作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统筹汇总提出市属企业在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和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定期通报市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相关情况;协同做好市属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审查、名册编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
市财政局: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解决破产启动费用等工作。
市人社局:指导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安置分流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市资源局:指导县区国土部门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处置工作,积极盘活土地资源。
市环境局:指导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手续办理等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房屋交易等工作。
市税务局:宣传和落实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的税收政策,定期公告欠税企业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律法规,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注销工作。
市统计局:每年报送已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连续亏损1年以上且亏损扩大的企业名录。每半年提供在库企业中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亏损1年以上疑似“僵尸企业”名录。
市金融办:指导、协调地方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公司债券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破产清算、重整及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市人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依法、依规支持相关单位查询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开户银行网点名称,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务和转移资产行为。
市银保监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督促落实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有关要求,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应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动机制联络员,代表所在单位参加日常协调工作。
(二)强化全程协调。联动机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3个协调阶段。事前指相关部门在处置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过程中,发现需要启动联动机制进行预估预判、司法建议的情形;事中指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并妥善处理问题;事后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相关善后问题或衍生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三)积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作用,协调解决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保障、金融机构参与、产权瑕疵、刑民交叉以及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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