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30/2018-0918007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18〕50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8〕50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和相关政策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
(一)完善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贫困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或3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失独老年人的福利优待制度,建立奖励扶助金的动态调整机制。积极落实高龄补贴政策,对7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加强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应用,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落实高龄补贴年审制度,确保补贴按季足额精准发放到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三)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积极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在中心城市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小区先行老年餐桌、送餐等居家为老服务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通过招标、租赁、承包等方式,将公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优惠交由社会组织运营。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兴办小型多样的社区代养托管机构。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资本雄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管理运营效益好的大型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经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居住类建设项目审批时把城乡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城乡住宅配套项目,新建居住区应该按照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指导所在地镇(街道)监督相关单位将该设施用于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移交所在地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鼓励农村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保障机制。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80%的农村社区(全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达到50个,新建农村互助幸福院650个)。(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创新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支持和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对接,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及其他个性化服务。(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结合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宜居小区建设,引导开发和积极推进老年宜居住宅,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改造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经过需求评估,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及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对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优先加装电梯。(市规划局、市移民办、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落实老年人公共服务政策。落实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公路、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连续引导标识和等候专区,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通过使用直梯、爬楼机等实现无障碍出行。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弱病残孕”专座。(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八)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贫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义务。(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老龄办负责)
(九)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积极落实《商洛市老年教育实施方案(2016-2020年)》,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积极利用远程教育开展老年教育工作,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整合老年文化教育资源,推动镇(街道)、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场馆开放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市教育局、市委老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负责)
(十)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休闲项目。(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老龄办负责)
(十一)广泛开展敬老月活动。各地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敬老服务活动。(市老龄办、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提供便捷的医疗康复服务
(十二)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对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三)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县区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老龄办负责)
(十四)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和医保异地结算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五、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十六)健全保障机制。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优化照顾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运作,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八)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