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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8-0212021 文  号 商政办发〔2018〕14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2-07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制定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明确信息报告层级责任,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体责任。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负有突发事件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收集、审核、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持续跟踪、报告事件发展动态。

第三条 报告范围。较大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信息;虽未达到较大级别,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或事件本身可能引发次生、衍生重大事故隐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条 报送要求。对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或通过应急综合应用系统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对敏感事件、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市级有关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需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协调,核准事实,统一口径,同步上报,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第五条 报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事件过程等基本内容。对持续时间较长,发生在敏感时期、特殊地区、引发舆情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将处置新进展、可能衍生新情况等及时续报,内容包括核实数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措施、保障情况、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内容。处置结束进行终报,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善后及评估工作等内容,事件终报应写明签发人、联络人、联系电话。

第六条 责任追究。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信息报告出现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情况,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应急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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