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208-063332-054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2-26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文 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全市救助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建立商洛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下,认真贯彻中、省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工作要求和任务;研究解决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维护和保护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柳宪军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吴春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彦锋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刘明权 市委外宣办主任
邹 宇 市综治办副主任
宋 涛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毛朝霞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饶 佳 团市委副书记
闫莉娜 市妇联调研员
王 河 市发改委副主任
龚胜利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黎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天俊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伯英 市司法局副局长
汪从文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邢建利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郝光洲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黄恒林 市交通局副局长
郝玉锋 市卫计局副局长
刘军斌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淑玲 市残联副理事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天俊同志兼任,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日常工作,审定救助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研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联合专项行动;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良好氛围。
(二)市综治办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流浪乞讨人员综合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现象严重的县(区)进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省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和支持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救助管理设施条件。
(四)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本市户籍适龄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中等教育;对公办中小学(含职业学校)所接收的本市户籍流浪未成年人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
(五)市公安局负责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及时发现、解救失踪或被拐未成年人。会同救助保护机构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公安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
(六)市民政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发现或接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要及时到达现场,并提供有效救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对无力返回其住所的应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至户籍所在地民政救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要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以救助站、救助服务点、救助专用车为依托,采取多种方式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助城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做好流浪人员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
(七)市司法局负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救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量等变化情况核定专项经费,做到切实保障、优先保障、有力保障,提高受助人员的生活水平,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九)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民政等部门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救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市城管局负责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告知、引导或护送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十一)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各车站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及安排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市卫计局负责不断完善定点医院救治管理制度,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提供及时规范医疗服务。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康复训练等工作。
(十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四)市妇联负责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发挥“妇女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家长学校的阵地作用。
(十五)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十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教唆、利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犯罪等活动,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查办有关职务犯罪案件。
(十七)团市委负责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各县(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总体计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八)市残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对本市户籍流浪乞讨残疾人落实本市有关帮扶照顾政策,做好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等工作;对流浪乞讨成年残疾人做好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临时救助等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权益。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或安排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批准后,各成员单位可以扩大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单位。
(二)凡需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限期完成,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四)联席会议闭会期间,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和协调,确保联席会议决议及时落实到位。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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