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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7-0117006 文  号 商政办发〔2016〕109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2-31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商洛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农业局会同市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药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商洛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夯实责任、强化职能、推进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提升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抓好监督考核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表)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省上考核细化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全市考核指标,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各县区。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指标,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送市发改委、市农业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指标,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各县区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组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各小组组长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到被考核县区实地检查,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四)结果审定。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自查自评报告、各部门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结合各县区日常工作,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研究后,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市政府。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和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政府予以表扬,市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与整改完成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约谈该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单位与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市发改委、市农业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 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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