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208-064234-420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9-27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省政府《意见》精神。省政府《意见》全面提出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依据、执行标准和目标任务,构建了职责清晰、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是新形势下建设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活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市编办要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县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参照《陕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陕编办发〔2016〕58号)执行。
三、进一步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各级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责任。对经营者从事需要审批的经营活动(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无论经营者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是否取得行政审批文件,由审批部门(一个或多个)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管;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其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无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有无审批或主管部门,其经营活动中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管。
四、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责权一致、重心下移、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夯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基层监管工作无盲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指导监督辖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顺利实施。
五、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各级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8号)总体要求,将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统一公示,供各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市信用办要加快完善企业发展服务体系,优化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应用功能,逐步实现登记机关、审批部门以及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对接共享,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体的创造力和市场经济的内在活力,为企业公平竞争搭好舞台,为商洛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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