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30/2016-0721002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16〕66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7-14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6〕66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商洛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6〕38号)要求,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根据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各方力量开展整治工作。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则,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重点领域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不得进行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虚构标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不得进行违规债券转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二)股权众筹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构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三)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具备完善的风控手段与内控管理;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严厉打击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开展支付业务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开展跨界金融业务,应与传统金融企业保持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互联网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其他各类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按照中省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为加强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商洛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豫琦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雷 雨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周秀成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许永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房立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尹章银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主任
熊德海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办主任、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王惠强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赵嘉安 市委网信办主任
方学民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毛朝霞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冀智山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龚胜利 市教育局副县级督学
李会军 市科技局总工程师
陈双洲 市工信局副局长
乔凤鸣 市公安局副局长
方德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新社 市财政局副局长
卫华山 市人社局副局长
程合林 市建设局副局长
冀拴曹 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栋文 市商务局副局长
闫玉宏 市文广局副局长
李高志 市卫计局副局长
张小宁 市食药局副局长
宋少军 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刘军斌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新锁 市金融办副主任
焦继红 市信访局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副主任
张英辉 市供销社副主任
寻心乐 人行商洛中支副行长
侯文君 商洛银监分局副局长
解朗耀 市保险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许永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督促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分领域牵头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提出长效机制建设意见,及时向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二)工作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按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摸底排查、清理整顿、总结研判等工作;协调各牵头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各类应急预案,督导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金融风险;牵头负责排查和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风险。人行商洛中支牵头负责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2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商洛银监分局牵头负责P2P网络借贷等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市保险业协会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市工商质监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监管,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典当行、各商业流通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指导、监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财政局负责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工作。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底前)。各分领域牵头部门与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合作,共同完成全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排查,于7月20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所负责领域排查情况报告和本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册。各县区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6个重点领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排查,于7月20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情况报告和行政区域内法人及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册。对于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在市内不同县区的,由注册县区政府负责汇总上报。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1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在市级各分领域牵头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2月15日前)。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自查,对重点领域进行督查和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不力的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做好省上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级各分领域牵头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整治报告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25日前汇总并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质监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理财”、“基金管理”、“网贷”、P2P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强化资金监测。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监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切实加强监督。
(三)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区政府及市级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要通过发布公告、建立举报制度、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大整治力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情况,对个别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的持牌机构业务进行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六)用好技术手段。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市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发挥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职能。
六、加强组织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按照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的思路,加强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一)完善体制机制。市级分领域牵头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监管规则,优化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进一步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充实力量,避免监管空白。
(二)加强风险监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同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企业自律。各互联网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作用,严格执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加强自律惩戒,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市委宣传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级分领域牵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做好各自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工作机构和整治方案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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