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30/2016-0816001 文  号 商政办函〔2016〕139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7-20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5

2.1 市地质灾害组织机构5

2.2县(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9

3 预防预警10

3.1 准备工作10

3.2 预警信息的研判与发布12

3.3预警行动13

3.4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14

4 应急响应14

4.1 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14

4.2 先期处置16

4.3 应急响应16

4.4 信息报告18

4.5 指挥调度19

4.6 社会力量参与19

4.7 信息发布19

4.8 应急解除19

5 保障保措20

5.1 信息平台保障20

5.2 应急调查与应急抢险队伍保障20

5.3 应急救援保障20

6 善后工作21

6.1 灾后评估21

6.2 对口帮扶21

6.3 社会募捐21

6.4 工程治理及修复22

6.5 工作总结22

7 附则22

7.1 名词术语解释22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2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的防御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有序的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促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商洛市关于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调查、应急救援及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其他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科学决策、严密布防,按照预案严格组织实施的原则;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抢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4)坚持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为了切实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各级政府都要设立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全面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灾后安置工作。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响应级别负责领导和指导本市的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商洛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市国土、发改委、财政、民政、住建、交通、水务、规划、教育、旅游、工信、安监、林业、气象、农业、公安、卫计、商务、文广、商洛供电局和商洛地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市政府应急办、商洛军分区、武警、消防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和领导,全面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工作,督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对重大灾险情进行会商,并提出应急措施。应急指挥部下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与督办。

(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调查了解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为市政府主要领导科学决策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提供准确信息;督查各县区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监督应急抢险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组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专家队伍,组织协调应急调查和专家组的具体工作,开展因地质灾害致使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应急调查,并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因地质灾害致使死亡10人至30人以上的应急调查,督查和协助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对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市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地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指导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公路的修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受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指导灾后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市旅游局: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区旅游局及有关责任主体做好景区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工作,督促景区经营主体单位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工信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开展对矿区及周边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要求工业企业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预警、制定防治预案、开展工程治理,严防矿山地质灾害发生。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对尾矿库及周边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督促矿山企业做好矿山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林区道路、森林公园等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防范和治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农业局:负责农牧业灾后的查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伤残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做好水质监测,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商务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其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

市文广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商洛供电局和商洛地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和设备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抢险用电及恢复正常运行。

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市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商洛军分区:负责组织驻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市武警、消防支队:负责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抢险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4)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兼任,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的指示和指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协调有关县区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办理市应急指挥部文件,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2.2县、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指挥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准备工作

(1)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在开展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镇(办)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检查,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邀请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县(区)、镇(办)人民政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按照相关规定要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进行防范。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预案”发放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应急值守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灾)情等信息传递畅通,做好灾险情统计汇总上报,随时掌握实时灾险情情况,及早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等级,提出科学防灾减灾对策。

(4)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召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组织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5)预案演练

各县(区)政府要修订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急措施落实。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指南》,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6)宣传培训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及救援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识别、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等。

(7)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须的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发挥地质灾害应急物资机动灵活的调配潜力。

(8)预警准备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确保灾情信息和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指令及时传递。

(9)监督检查

实行以查隐患、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3.2 预警信息研判与发布

(1)预警信息研判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气象、水利、水文、地震等部门的降水、河道流量、地震等信息的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预警等级划分及信息发布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气象、水利、水文、地震等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险(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由市国土、气象部门联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由市国土局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Ⅳ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不向公众发布。

3.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行动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3)橙色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6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4)红色预警行动

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中心领导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市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1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预警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4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商洛市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灾险情等级

险情

灾情

响应

级别

特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Ⅰ级

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Ⅰ级

中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Ⅱ级

小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Ⅲ级

4.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所在地县(区)、镇(办)人民政府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险(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4.3 应急响应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县(区)、镇(办)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情况,应及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报告,请求省应急防治指挥部指导、协助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险(灾)情所在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有关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镇(办)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3)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 信息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 地质灾害速报时限

1小时报告: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当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信息,并经核实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6小时报告: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当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3)续报要求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5 指挥调度

(1)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范措施,控制灾情发展蔓延。

4.6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抢险救灾。

4.7 信息发布

(1)灾情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灾情及抢险救灾等信息有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发布,涉及民政方面的有关灾情,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8 应急解除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平台保障

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管理及监测预警平台,通过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各级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对雨情、水情、震情及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的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提供监测预警及灾险情信息。

5.2 应急调查与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依靠西北有色矿业集团、陕西地质灾害应急排查突击总队等地勘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现场应急调查、排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地质灾害灾险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判定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措施。依靠驻商武警部队等抢险队伍力量,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5.3 应急救援保障

各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灾减灾,统一调配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2)医疗卫生。各级卫生部门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检查消毒。

(3)治安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受灾地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4)物资供应。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的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单位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经费保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预警解除后,所在地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成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2 对口帮扶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后,应尽快研究制定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的帮扶措施。

6.3 社会募捐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县(区),当地政府可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救灾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收社会资金开展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6.4 工程治理及修复

地质灾情应急处置完成后,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坏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修复,对存在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工程治理。

6.5 工作总结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在救灾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报送。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2)各县(区)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

(3)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商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商政办发〔2010〕187号)同时废止。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