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64758-006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1-01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商洛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1号),设立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承接省旅游局下放的职责

(一)设立旅行社审批。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有关旅游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

(二)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指导县区旅游工作;编制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旅游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负责旅游项目策划、申报,参与旅游项目对外招商,参与全市重大旅游项目资金管理;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

(三)研究拟订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旅游体制改革,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

(四)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协调指导全市旅游节庆活动和会展活动。

(五)负责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负责旅行社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出入境旅游;依法审批设立旅行社并负责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体系。

(八)制定全市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党务和政务、文秘、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考察、选拔、任免具体工作;负责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纂旅游志及各类相关年鉴;负责旅游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政风行风、政务信息、信访稳定、计划生育、包村扶贫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督办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

研究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定、措施,对全市旅游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旅游景区(点)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及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指导县区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项目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县域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美丽乡村工作等旅游新业态发展;指导旅游商品开发;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与项目开发;负责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旅游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收集、发布、报送假日旅游信息;负责旅游扶贫工作。

(三)宣传推介与监督检查科

负责全市旅游新闻宣传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负责重大旅游促销活动和全市旅游节庆活动的策划和组织;负责旅游宣传品的设计、审定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培育和拓展旅游市场,引导旅游消费;负责旅游记者和旅行商的邀请及接待工作;负责智慧旅游工作;负责局机关网站、微博、微信的管理和运营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承担政府及部门合同的草拟、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工勤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