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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64838-204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12-31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1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3.改制、破产、倒闭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4.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二)下放至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除省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三)承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放的职责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2.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4.省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配置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政策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全市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拟订实施办法;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的设置管理;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规定,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管理全市引进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专家、人才来商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人才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服务来商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市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编制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政府奖励表彰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车辆、保卫、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作风建设;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市级人社系统干部考察、选拔、任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目标责任的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党组的日常工作。

(二)法制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负责全市人社部门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宣传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承担政府及部门合同的草拟、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人社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察政策的组织实施;依法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察执法进行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年度计划考核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运营的有关政策;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就业与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规划及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劳动者平等就业相关政策,统筹做好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全市各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拟订组织实施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公益性岗位管理计划及管理指导工作;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审批、指导、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台港澳人员在商就业行政许可业务;牵头做好全市就业创业信息监测和形势分析研判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就业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相关工作;承担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相关工作;承办就业创业有关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资质审核;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及管理;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实施办法。

(五)人力资源配置科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政策;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备案工作;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招录、调配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调配人员工作;参与编制符合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安置计划;负责干部人事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档案的审核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贯彻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职称评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审批、报批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工作;承办市职称改革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和核准备案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员和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和申诉工作;负责市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政策拟定等工作。

(八)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编制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置;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劳动关系与工资福利科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本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省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全市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办法;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公务交通补贴政策制定实施,审核市级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承办公益性岗位参加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事项;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退休事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协调机构具体工作。

(十)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具体配套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拟订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和退休办法;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市政府直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拟订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省驻商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全市被征地农民、“八大员”、两参军人等特殊人群社保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全市各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十一)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十二)考试录用与培训教育科

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招录工作方案、编制录用计划、完善考务制度;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承担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办省级招录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计划的拟订及指导,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负责对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和业务联系。

(十三)职位管理与考核奖惩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制度;承担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工作;依照组织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市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综合管理全市各级政府公务员考核和政府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和省政府名义奖励人选,承办各种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贯彻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负责全市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有关工作;承担全市公务员管理的调研、统计和信息化工作;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及县以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再申诉案件。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公务员局副局长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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