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208-064851-193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31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商洛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1号),设立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强化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等有关方面的职责。
(二)强化统计新闻宣传、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数据解读及统计服务工作。
(三)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工作。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及大数据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统计调查工作,拟订全市统计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组织、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开展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管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上述产业统计调查数据。
(四)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社会、科技、文化、消费、人口、劳动力、居民收入、新兴产业、价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县域经济、妇女儿童、贫困状况、小康社会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调查和统计监测,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上述专业统计调查数据。
(五)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统计分析、统计监督,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数据和信息,向各方面提供统计服务。
(六)组织开展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普查资料,负责普查数据对外发布。
(七)加强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建好内外网站,并做好信息采集、报送、数据库建设和网站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加强大数据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
(八)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做好备案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区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并做好审核、监控和评估工作,监管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九)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系统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机关学习,起草综合性文件、管理机关公文和档案资料;筹办大型会议,管理机关财务和全市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督促检查规章制度、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
(二)综合核算统计科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县区生产总值数据评估、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编发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和《统计公告》、《月报卡》,提供统计服务;负责实施和指导协调全市县域经济发展监测统计、全市基本情况统计、城市年报统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监测统计;审核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数据;承办市级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和新闻发布会的有关事务。组织和指导全市统计执法工作,组织全市统计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等工作;承担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草拟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研究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审查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部门和县区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三)社会投资统计科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县区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全市统计干部继续教育、上岗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和开展劳动力、科技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情况、妇女儿童和开发区统计监测等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职责。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工勤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统计师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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