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208-064904-066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1-01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商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1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2.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审批。
(二)承接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职责
1.110千伏(送)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Ⅳ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3.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和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子项)。
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审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区域治污降霾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
2.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查或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及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市级辐射安全办法;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政策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监督执行中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我市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维稳、电子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及机关环境卫生管理等政务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市委、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及本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局直属系统目标责任考核;负责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考核工作;承担对全系统财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项目资金监管、内部审计、机关医保、住房公积金、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承担其他政策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拟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起草市级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承担政府及部门合同的草拟、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等工作。承担环保工作重大政策机制的调研和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光、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实施城乡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和城市集中饮用水源的保护;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跨流域、区域水、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对全市治污降霾工作实施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拟订大气、恶臭、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承担污染防治项目的策划、申报及监管;牵头组织市政府对市级相关部门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承担市环境保护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承担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授权监督检查在市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机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拟订全市环境监测规划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承担全市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承担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牵头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承担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的数据申报及监督检查。组织全市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调查预警工作。
(五)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及调整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土壤及养殖业污染防治、农村水源地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红线、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创建、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特殊自然生态区域保护法规的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及生态县、镇、村创建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牵头负责全市国家重点功能区综合管理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辐射安全管理科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及辐射类项目的环评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承担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及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负责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等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监督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工勤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保留七县区环境保护局,其管理体制维持商办字〔2002〕142号文件规定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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