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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65155-028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7-29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阳县、柞水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山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送审后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山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安置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山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山柞高速公路设计方案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山柞高速公路建设要求,加强领导、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山柞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原则。山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类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报批、使用。永久性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县国土局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批文和图件,县征迁办协助办理申报手续。县国土局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申报,县国土局审批。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县镇实施、责任包干”的原则,在山柞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县签订征地拆迁目标责任书,由各县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杆线迁移、环境保障等各项工作。

(二)坚持支持发展,维护权益原则。沿线各县镇(办)政府及村组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支持工程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各级征迁机构要妥善处理公路建设与广大群众利益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征迁,合理安置。应兑付给村、组及个人的征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付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三)坚持节约用地,保障供应原则。山柞高速项目建设用地,依据批准设计用地范围一次征收,按工程建设需要及时供应。临时用地应从严控制,尽量占用未利用地和劣质耕地,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土地复垦措施。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在建设使用中应依法编制水土流失防护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优化建设、生产、生活环境。

(四)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置原则。安置用地按照“一户只允许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的规定,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陕南移民搬迁等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采取集中连片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切实搞好拆迁安置。

(五)坚持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一补一”制度,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区域占补平衡。

三、征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征迁任务:依据工程初步设计,该项目路线起于山阳县城关街道办西北与福银高速公路相接,向西经申家湾、冯家湾、色河铺镇、户家垣镇牛耳川、柞水县柴庄、杏坪、凤凰镇、小岭、东坪,止柞水县下梁镇夜珠坪与包茂高速公路相接。项目涉及8个镇(办)23村6个社区137个村民小组,路线全长79.092公里,需完成5838.66亩土地征收及工程施工范围内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及安置任务。

(二)时间安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征迁安置工作从2015年7月开始,至2016年6月底结束,完成山柞高速公路红线内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保证工程全面施工所需用地。临时用地按照工程需要及时审批供应。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1、灌溉水田、水浇地3.3万元/亩。

2、旱坪地2.75万元/亩。

3、坡耕地2.2万元/亩。

4、林(草)地0.55万元/亩(含5%管理费)。

5、退耕还林地按原土地种类补偿;宅基地按相邻土地种类补偿。

6、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费补偿或采取置换办法另征地安置。占用出让国有土地按评估价的剩余年期补偿或置换同价地安置。

(二)拆迁补偿标准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设施)

(1)砖混结构房屋500-650元/㎡。

(2)砖木结构房屋400-500元/㎡。

(3)土木结构房屋300-400元/㎡。

(4)简易房(可住人)120元/㎡。

(5)简易棚60元/㎡。

(6)砖围墙140元/延米。

(7)土围墙60元/延米。

(8)水泥地面:厚度15cm以上60元/㎡;厚度15cm以下40元/㎡。

(9)砖混门楼3000元/个。

(10)土门楼500元/个。

(11)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180元/㎡;户外无顶砖(石)混120元/㎡;简易厕所40-60元/㎡。

(12)高位水池200-500元/m3。

(13)户外家用水池200元/个。

(14)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m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m,7000元/眼;口径2.5-3m,10000元/眼;口径3m以上,20000元/眼。

(15)水井(井深5m以上、水深1m以上):饮水井1000元/眼;压水井800元/眼(含设施)。

(16)堆沙、堆石10元/m3。

(17)地窖:深度3-5米、容量2000-4000公斤,450元/个。

(18)砖瓦窑:小砖瓦窑、石灰窑6000元/座;大型砖瓦窑参照其他建设项目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9)鱼池:砖石砌20元/㎡;土池10元/㎡,鱼产按养鱼水面每亩补偿3000~6000元。

(20)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m、高2.5m以上)18元/㎡;特大棚(跨度10m以上、高3.5m以上)20元/㎡。

(21)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以上,120元/m;横截面0.5-1㎡,90元/m;横截面0.5㎡以下,50元/m。土渠不予补偿。

(22)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120元/延米;高度1-1.5米80元/延米;高度1米以下5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80元。

(23)石石东:浆砌120元/m3;干砌80元/m3。

(24)坟墓:地下坟3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700元/棺,三年以内1100元/棺;空墓500元/棺;碑楼每个加300元。

2、其它附着物补偿

(1)栽植三年以上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专业绿化树园等:

①胸径1.5㎝以下6000元/亩。

②胸径1.5-2㎝ 10000元/亩。

③胸径2-5㎝1.5万元/亩。

④胸径5-10㎝2.6万元/亩。

⑤胸径10㎝以上3.3万元/亩。

(2)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套栽的一至三年的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等:

①胸径2㎝以下2500元/亩。

②胸径2-5 ㎝3500元/亩。

③胸径5㎝以上5000元/亩。

(3)林木:乔木林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材经济林1600元/亩。

(4)零星果树:胸径2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5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150元/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元/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元/棵;胸径20公分以上的1500元/棵。

(5)用材树:胸径5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20元/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3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4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60元/棵。

(6)苗圃、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7)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000元/亩。

3、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占用国有河道等不予补偿,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河道正常畅通。

5、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荒山、河滩及其它规定不予补偿的土地。

(2)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3)各类废弃的建(构)筑物。

(4)公路扩建放线埋桩后抢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栽种植的树木、药材等。

6、房屋拆迁过渡费及奖励

(1)房屋拆迁过渡费。拆迁群众主居住房屋的,每户一次性支付3000元搬迁过渡费。

(2)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给予拆迁主房屋费总额30%的奖励,由县征迁机构组织机械拆除的,按照主房面积每平方米60元残值给房主予以补助。上述之外的特殊建(构)筑物、专业果园等拆迁补偿标准由县征迁办会同市征迁协调办实际勘丈登记后另行确定。

五、各种税费的收缴及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山柞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镇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等。安置宅基用地除收取表册工本费外,其他费用全部免收。对方案完善、监督严格、未造成水土流失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严禁非法收费。对公路建设施工区内利用沿线部分公路和乡村道路作为运输通道,各产权单位应提供方便,施工单位应及时维修和养护。同时,公路建设中修建的临时施工道路、桥、涵等设施,应充分征求当地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把临时设施的建设与造福群众、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六、征迁资金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市县政府筹措,包干使用。县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障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户,及时足额将征迁资金兑付到被征地村组和拆迁物的产权所有人。村组内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任何组织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征迁资金,不得巧立名目提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拆迁安置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户需要安置宅基地的,由县征迁安置环境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土、规划部门及镇(办)村组编制规划,严格审查,依法按户安置。严格界定分户数量,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划地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地安置的,应在本村集体内部调整,本村无地安置的应就近规划安置。山阳县、柞水县政府在安置中要充分捆绑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等相关政策,在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予以支持,切实解决安置点建设中实际问题,为拆迁群众提供方便。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在山柞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协调领导下,成立山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安置环境保障协调办公室。山阳县、柞水县政府应成立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障办公室,负责征迁安置环境保障的实施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拆迁业务指导和建设用地审查申报、临时用地管理、征地补偿听证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地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用地及安置用地的规划定点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征迁安置及工程建设的环境保障工作;水务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环境污染的监测整治工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指导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规范运行。

(二)广泛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山柞高速公路是国家4条高速公路主干线的联络线,山柞高速公路建成以后,可以实现沪陕、福银、包茂、京昆等4条国家高速公路主干线的区域贯穿,缩短相互间的连接距离,同时,也可从根本上解决商洛市区直通柞水交通的瓶颈问题,对加快推进我市建设步伐,建设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的幸福商洛,促进我市经济率先突破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政策,动员干部群众全力支持公路建设,保障公路建设顺利实施。

(三)制定措施,落实征迁责任。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直接关系着被征地群众的贴身利益,关系着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因此,沿线两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采用“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的方法,市、县、镇(办)层层签订征迁目标责任书,明确奖惩办法,做到时间、任务、责任、领导、奖惩五落实,进一步夯实责任,克难攻坚,集中突击,保证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按时完成任务,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

(四)严格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征迁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征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山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安置环境保障协调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征迁工作及征迁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追踪问效,切实把好征迁结束后的验收审计关,确保征迁安置工作依法规范运作,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展。

山阳县、柞水县政府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征迁安置实施方案,在辖区按程序予以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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